日前,徐州市文广旅局发布通知,决定开展第五批徐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详情如下。
从2023年12月31日前列入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遴选推荐。同等条件下,要关注体现大众实践强、覆盖面广、民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和传统工艺类、传统医药类项目;符合文旅融合要求、发展前景广阔、助力乡村振兴的项目。
(一)县(市)、区各项目保护单位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遴选,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报。
(二)市直属单位经主管局审核同意后,集中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出具推荐申请。
(四)市非遗保护中心对各地提交的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限期修改。在此期间内未完成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徐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遴选、论证,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推荐上报徐州市政府批准公布。
1.各县(市)、区文化部门出具的申报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报告,包括对申报的项目数量、项目名称、项目类别、项目保护单位,以及申报理由等作简要说明。
6.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申请文件、项目资料要以书面文本的方式报送,以A4纸张大小,分别装订成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申报推荐工作时间紧、任务急,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严格把握申报标准条件。
(二)严格审核,仔细把关。各地要按照推荐申报条件标准,认真评估项目价值,择优推荐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的名称、类别、保护单位,要严格按照各县(市)、区市政府公布的文件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三)落实责任,强化担当。各县(市)、区要实行专项工作负责制,推荐一名具体负责人(附件4),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为遴选推荐和评定后续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四)广泛宣传,信息公开。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做好代表性项目申报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申报推荐工作中,对于项目保护单位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应详细告知申请单位,保证信息透明公开。
请于2024年4月22日(以邮戳为准)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办公室,包括各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报告函、清单和本级非遗项目名录复印件各1份,推荐申报书一式4份,辅助材料报送形式不限。电子版存取U盘1个,内载推荐申报项目清单、各项目申报书(文字部分)、各项目代表性图片、各项目申报录像片等。凡不符合推荐条件、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的一律不再受理。(附件均可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近日,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公示,拟新增两家机构为徐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
按照书面申请、材料审核、现场考察等程序,小橙长护(徐州)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徐州市家好月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居家上门护理服务机构),符合徐州市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现拟新增为徐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照护服务机构,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7日,公示期7天。
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映。
3月15日,徐州博物馆发布公告,为了进一步满足游客人工讲解需求,优化人工讲解服务模式,现对人工讲解服务模式及收费标准作出调整。
一、人工讲解服务为收费服务项目,本服务不含徐州博物馆门票,所有观众仍需按照徐州博物馆微信公众号中的预约须知提前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方能入馆。
二、人工讲解由场次讲解改为专团讲解和拼团讲解。专团讲解为同一批观众独立成团,10人以内收费200元;10人以上团队20元/人,上限20人;拼团讲解收费为30元/人,7人成团,上限15人。
三、不再接受散客电话预约人工讲解,请观众朋友入馆后到主陈列楼一楼西侧前台办理人工讲解业务。
3月15日,徐州市健康委员会发布最新通知,我市2024年度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 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工作 ,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组织进行,报名人员注意各项时间节点。
1、2024年4月1日-4月30日,网上报名。登录至江苏省卫生人才网(网址:)或江苏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系统(网址:)进行网上填报并提交网上报名。4月30日24:00考核报名系统关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者,将无法参加本年度报名考核。
2、2024年4月20日-5月10日,现场确认报名。完成网上报名后,按要求打印相关网上报名材料,完成有关签字盖章。申请人应在工作日到师承学习所在地或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现场提交所有报名材料;推荐医师携带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明原件,至被推荐申请人报名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经现场确认报名后,方为完成报名,逾期不予受理。特别提醒: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此阶段要完成报名材料的县级初审,指导考生完成网上报名材料的修改,5月10日后将无法对网上报名信息进行修改。
3、2024年5月11日-5月19日,实地调查核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继续进行报名材料县级初审,重点组织实地调查核验,要做到一个不漏。
4、2024年5月20日-5月29日,公示及初审结果录入。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者及其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的基本信息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于6月3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中医处,同时完成系统中初审结果的录入工作。
5、2024年6月4日-6月28日,市级复审(含实地调查核验抽查)。复审完成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医学考试中心,同时完成系统中复审结果录入工作。
近日,徐州交警发布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及全封闭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具体涉及哪些车型以及道路,一起来看。
1、允许燃油(气)部分中型厢式及全封闭货车办理通行手续后在淮海路(二环西路至复兴路)、湖北路、湖东路、湖南路、湖西路、泰山路(云东二道街至三环南路)、和平大桥、云龙山隧道、韩山隧道、昆仑大道(迎宾大道至新元大道)、汉源大道(迎宾大道至昆仑大道)、新元大道(汉源大道至彭祖大道)通行;允许悬挂新能源号牌部分中型厢式及全封闭货车在市区所有道路(高架快速路工作日7时至9时30分、17时至19时30分禁止通行除外)通行,无需办理通行手续。
2、允许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及全封闭货车在贾汪X251(徐贾快速通道)、泉城路(G310至鹏程大道,G206至宏安路)、新安路(新元大道至丽水路【规划】)和故黄河南岸旅游路(丽水路【规划】至铜山区309县道)通行。
3、部分中型厢式及全封闭货车是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及全封闭货车(不含危险物品运输车)。
新沂这些地区将停电检修,电网检修/抢修期间停电设备随时可能来电,请勿触碰并保持安全距离,以免发生触电人身伤害事故,如有疑问请咨询新沂供电公司0516—88833333。
3月14日,沛县文明办、沛县民政局向全县市民朋友发出倡议,倡导文明祭扫理念,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祭祀”的社会环境。
一年一度春草绿,又是一年清明时。值此祭奠逝者、寄托哀思之际,为弘扬传统美德、倡导文明祭扫理念,营造“绿色环保、文明祭祀”的社会环境,现向全县市民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改变传统祭扫方式,提倡通过举办家庭追思会、代为祭扫等方式寄托追思;提倡通过网站、微视频等现代文明祭扫方式,致礼尽哀;党员干部要带好头,争做践行文明的表率。
发扬勤俭节约优良传统,倡树文明礼葬新观念。不搞家族式祭祀,不组织群体性悼念活动,祭扫不讲排场、不比阔气。倡导推行鲜花祭扫、“鲜花换纸钱”“无烟公墓”等环保文明追思活动,殡葬陋习,逐步形成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为维护青山绿水蓝天贡献个人之力。
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墓区,不在城市街道、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场所焚烧纸钱、燃放鞭炮;前往农村公益性墓地及历史埋葬点祭祀的群众,不违规用火,发现火灾隐患主动排除,发现火情立即报警。严防因祭扫引发火灾、踩踏等各类安全事故。
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厚养薄葬的丧葬理念,革除殡葬陈规陋习。老人健在时多些陪伴,多尽孝道。老人亡故后避免大操大办、盲目跟风、相互攀比、铺张浪费,树立绿色、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除合葬外,骨灰均应安葬在公墓(骨灰堂),倡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法,不建硬化大墓、活人墓、豪华墓,把更多土地资源留给后代,造福子孙。
开展移风易俗、文明祭祀是新时代文明生活的迫切要求,也是我们的共同愿望,让我们携起手来,一起努力,争做文明祭扫的践行者、绿色殡葬的推动者,共同度过一个文明、绿色、安全、健康的清明节。
3月14日,睢宁县人民法院通报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倡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引导消费者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某从罗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原装进口汽车防冻冷却液两瓶,合计支出1209元。邱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图片显示的防冻冷却液容量高度不一致,遂与罗某店铺进行联系。店铺客服回复称商品为3.78L,邱某测量后发现为3.5L。双方为此产生纠纷,经淘宝平台处理,判定为非卖家责任,不计入纠纷退款率。邱某诉至县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
本案中,商品容量误差值为280ml,通过补足差价可弥补原告的损失;罗某出售的产品为原装进口,且邱某知情,无法证明罗某对商品容量不足存在过错或存在销售欺诈行为。法院对邱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一赔三”的诉求未予支持。淘宝平台对双方诉争的处理,并非法院认定事实的最终依据。对于容量短缺,罗某应予补足,因单独补发并不适宜,法院确认由罗某向邱某补以差价8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大幅提升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但部分消费者对于法律限度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一知半解,遇到消费纠纷,容易陷入情绪上的误区,存在过度维权的情况。本案中,案涉商品仅存在少量的重量短缺,在进行价格补偿或者补足容量的情况下,邱某主张解除合同并“退一赔三”属于过度维权。本案对这种过度维权予以纠正,划清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边界xk星空体育。此外,本案判决明确销售平台对于纠纷的处理不是裁判的最终依据,使平台上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的消费者吃下一颗“定心丸”,鼓励多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杜某因摄影需要,通过微信向刘某扫码预付1万元。杜某称,付款后多次联系预约拍摄,一直无法预约成功。杜某至刘某收款的门店发现其已停止营业,要求刘某退款。刘某向杜某承诺还款但未支付。杜某提起诉讼,诉请退还预付款1万元。
刘某个人收取杜某摄影预付款的行为,应视为其个人与杜某之间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其一直未向杜某提供摄影服务,构成根本违约,现杜某要求其退还1万元预付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消费者的消费理念和消费需求逐渐多元化,伴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对于摄影、约拍等娱乐服务的消费需求逐步增多。这类新型消费需求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如在摄影、约拍服务中,提供服务的一方不仅包括摄像馆,还包括一些具备摄影技能的个人。个人由于没有固定场所和资质保障,在履行服务合同过程中,更易出现不守信用、服务质量瑕疵等问题。本案中,刘某个人对杜某做出了服务承诺,在未予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其承担退款责任,明确了消费者可向承诺服务的个人进行主张权利。
王某在徐州某教育公司为孩子购买儿童情商提高课程,支付情商课程培训费30800元。该教育公司承诺按照课时扣费,若退课,未消费完的课时费如数退还。后该教育公司变更培训场所。王某认为培训教师的数量、质量均有不同程度地下降,且课程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王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学费。该教育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按承诺退还课时费,经计算须退费20218.54元。后该教育公司自行制作退费协议,不按承诺退费。王某提起诉讼,诉求徐州某教育公司按照承诺退还课时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徐州某教育公司曾在合同订立时许诺退费的计算方法为按未进行的课时退费,该教育公司与王某的教育培训协议解除后,双方经此方法计算,确认过应退课时费金额为20218.54元。徐州某教育公司应当遵守允诺。本院对王某要求徐州某教育公司退还课时费20218.5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部分经营者为招揽顾客对消费者进行服务承诺,最后经营不力时,选择“一走了之”,不履行承诺。本案中,徐州某教育公司对于课时退费已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对于其后变更退费协议,法院不予认可,支持消费者提出的按照承诺退费的请求。该案判决能够起到警示作用,督促营利机构按照承诺进行商业活动,诚实守信经营业务。同时,本案判决明确消费者在所购买服务的质量不达标、服务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解除服务协议,并请求经营者退还服务费用,充分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间,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渠道购进并加价向他人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葛某的销售金额为4000余元。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葛某家中扣押某减肥产品若干,经鉴定,该减肥产品中含有成分。
被告人葛某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采取由上家快递发货的方式向江苏、浙江等地人员进行批发、零售,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葛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葛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
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店等线上平台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销售者,一定要了解自己所销售产品是否是正规渠道生产、有无检验合格证明,不盲目代理、销售自己不了解的产品,更不能为了利益生产或对外销售明知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
作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同样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渠道购买,留心查看商品的合格证明。特别是购买减肥产品的消费者要对宣传能够快速减肥、快速瘦身的产品提高警惕,切莫为了纤细身材丢了身体健康。
2020年至2022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卤制狗肉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果实、“直接大红”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将狗肉熟食在睢宁某菜市场摊位上对外销售。
经统计,被告人朱某某的销售金额为6000余元。睢宁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朱某某家中扣押罂粟果实、“直接大红”及卤制狗肉、狗内脏、卤制狗肉料包若干,经鉴定,狗肉、狗内脏中含有那可丁成分,狗肉料包内含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狗肉中含有刚果红成分。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某已支付赔偿金,并在《江苏法治报》上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被告人朱某某明知罂粟果实、“直接大红”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卤制狗肉过程中添加,并将狗肉置于市场上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食品安全无小事,危害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禁止添加的罂粟果实、“直接大红”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权益,威胁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
睢宁县人民法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一方面是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杜绝再犯可能性,起到类案警示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判引领食品相关领域从业人员,规范生产经营,增强诚信意识与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