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宁国市法院现向社会发布6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借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合法经营、诚信经营。
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辖区内首例食药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经营了一家店铺,生产、销售麻花和油条等食品。为提高油炸制品的脆度、韧性和卖相,被告人王某在制作麻花和油条的过程中添加硫酸铝铵(俗称:明矾)。2020年10月、11月,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对被告人王某制售的麻花、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出的铝残留量均严重超出国家标准(≤100mg/kg)。
另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王某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宣城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6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与检察机关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可酌情xk星空体育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xk星空体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油炸制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近三年,法院审理的食品安全类违法犯罪案件中,油条、麻花“铝超标”案件占比约70%。铝属于低毒金属元素,一般不会引起急性中毒,但过量摄入铝会影响人体对铁、钙等成份的吸收,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该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同时,充分发挥了民事公益诉讼的追责功能,通过对行为人提起惩罚性赔偿,加大其违法成本,对行为人及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要遵守从业道德,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从细小处保障食品安全,切勿为一点蝇头小利,触犯法律,让自己付出惨重代价。
汪某某系一家无名卤菜店老板,无证(食品安全许可证)无照(营业执照)经营十多年。2023年2月份左右,汪某某在老家父亲的遗物中发现罂粟壳、罂粟杆,听闻把罂粟壳、罂粟杆加到卤菜汤里可以提味增香,遂携带至卤菜店。面对市场竞争,汪某某为提高卤菜口感和销量,在明知罂粟系非食品原料且有毒的情况下,仍在卤料包中添加罂粟壳、罂粟杆制成卤菜售卖给顾客,非法获利达人民币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结合被告人汪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同时禁止被告人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加工及销售活动。
罂粟壳系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中的非食用物质之一,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汪某某为吸引消费者,将卤料包中加入有毒、有害物质罂粟壳,严重危害公众食品安全,侵害消费xk星空体育者的身体健康。本案判决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既震慑了犯罪分子,也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警示经营者要诚信、合规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被告人周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罪案——《电子烟管理办法》出台后,辖区内首例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获刑案
2022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管理办法》施行后,被告人周某明知各种水果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标准,仍从他人处进购并对外销售。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周某多次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金额累计人民币422134元。2023年3月,宁国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周某处查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电子烟80个、烟弹17775颗、烟具1503支。案发后,经鉴定:被查扣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92568.44元。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周某处进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7670元。2023年2月,宁国市烟草专卖局从被告人张某处查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电子烟128盒、烟弹22盒。案发后,经鉴定:被查扣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5656.28元。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975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销售伪劣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电子烟,且销售伪劣的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两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判处罚金共计人民币420000元,查扣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均予以没收。
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调味型电子烟容易使人上瘾,劣质“三无”烟油对身体损害较大,还易让不法分子钻空子,成为的载体。本案中,被告人周某销售伪劣电子烟以及被告人张某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市场管理秩序,对市场经营产生不良影响,还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生财不仅要有道还要守法,切勿违反法律法规非法经营,最终自食恶果。
2017年12月至2022年6月,被告人操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微信与个体经营户联系购买“冬蟲夏草”“(老中医)补肾丸”等保健品,后以人民币100元每盒(每瓶)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937元。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冬蟲夏草”“(老中医)补肾丸”为假药,均检出含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操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操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操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评价良好,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操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近三年,法院审理的药品安全类违法犯罪案件中,含“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案件占比66%。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和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食用“西地那非”可能会引起不良反应,包括血管扩张、心跳加速、头晕、视觉异常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理性消费,保健品并不属于药品,也不能代替药品,若有需要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2012年前后至2022年,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在山上采集多种植物原材料,洗净、晒干、磨粉,再包装放入印有可以治疗多种癌症和各种顽疾字样的“复春茶”袋中进行对外销售。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因非法销售行为被宁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立即停止行医活动,但被告人罗某某仍向患有脑萎缩的受害人出售或代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余元。案发后,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复春茶”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擅自从事药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星空体育手机版,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结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近年来,随着中医文化复兴,不少患者会迷信此类偏方,认为假中药能治真癌症。但事实表明,此类假中药多为“三无药品”,兜售假药的人既没有行医资格,也没有相关专业知识,他们利用假药欺骗患者,不仅损害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也损害了中医药的声誉和市场经济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如遇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用药谨遵医嘱,切勿迷信“神药”“偏方”,不要轻信非正规渠道销售的所谓“特效药”,防止上当受骗,耽误了病情救治。
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销售假药罪案——辖区内首例假冒“云南白药创可贴”案
2020年6月,经营百货批发的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购买高仿的“云南白药创可贴”对外销售,被告人黄某某作为中间商联系与其有业务往来的被告人林某某,由被告人林某某直接发货给被告人朱某某。至2021年9月,林某某先后4次销售假冒的“云南白药创可贴”12箱给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再加价转卖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收到货后,再拆分销售出去。经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云南白药创可贴”系假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林某某明知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且所在社区无不良评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0元。对三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云南白药创可贴系“国药准字号”OTC(乙类非处方药),属药品类,仅在药房、药店和获得药监部门批准的其他商店购买。无相关药品销售资质的经营者出售此类药物或涉嫌非法经营。创可贴虽然主要用于小面积创伤应急治疗,但使用了假冒的创可贴,有可能会让本来就破损的伤口被细菌感染,呈现红肿、化脓的风险,甚至有可能危及生命。购买创可贴要尽量选择正规商店或药店,切勿图一时便宜或省事,给身体健康带来隐患。
原标题:《【宁法动态】宁国市法院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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