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改装、超标电动自行车混在其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构成极大威胁。”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多宗案件审理中挖出电动自行车行业“潜规则”,并针对相关问题发出司法建议。
2023年2月,天河法院民二庭收到了一批涉电动自行车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的系列案,案情均是某租赁公司将电动自行车出租后与承租人就租金支付产生纠纷。
“这家公司业务体量不小,但管理上存在明显漏洞。所有出租出去的电动自行车都不具有智能定位、远程防盗等功能,导致绝大多数承租人超期使用车辆未还。”这批案件中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引起了经办人法官陈宇帆的注意。
陈宇帆对此感到担忧,他认为这个漏洞不可小觑,一方面可能会有更多潜在案件进入诉讼,另一方面容易导致大量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且去向不明,不排除车辆重新流入市场并冒充新车再次销售的可能,造成电动自行车监管失序的情况。
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害人徐某相撞导致其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详细翻阅卷宗后,几行字吸引了罗成的目光,“案发时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车速达52km/h”。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定》标准,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陈某驾驶的车辆时速居然能达到标准两倍多。
随着审理深入,案件细节逐渐浮出水面。陈某在本市某车行购车后,车行对车辆进行了限速解码操作,造成车辆严重质量缺陷。
“根据车行工作人员陈述,厂商在出厂环节就为车辆改装预留‘后门’,并提供专用的控制器、解码器,有的销售商会应客户要求进行限速解码等违规改装行为。这种现象十分普遍,已经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潜规则,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罗成说。
最终,租赁公司的诉请得到支持,被告人陈某也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两件案子都审结了,但对陈宇帆和罗成来说,事情还没有结束。
据数据统计,广州全市电动自行车日均出行量685万人次,占全方式出行比例14.7%。
“这几年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据不完全统计,天河区2024年第一季度涉电动自行车事故警情就有5000余宗,约占总事故警情的21%。”罗成坦言。
解决个案只是治标,堵住案件背后潜藏的风险才是保障老百姓脚下出行安全的治本之法。天河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制发工作,明确要求司法建议重“质量”而非“数量”,确保司法建议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按照工作要求,二人决定对近年来涉电动自行车引发的各类案件进行梳理,尤其重点针对改装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案件进行分析,归纳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社会治理问题。
“为迎合市场需求,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存在违法改装行为,‘现买现改’‘上牌再改’等销售模式普遍存在;改装不仅针对限速解码,还有更换大功率非标电池等,易引发火灾事故;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快、质量重、冲击力强,但制动和安全性能差,产生事故造成后果严重。”一项项问题从各类案件中抽离、分析、归纳出来。
“加装智能定位等功能,租车后及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增设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脚踏及电压等核心指标的防篡改程序”“督促销售门店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经过充分调研分析、研判梳理星空体育app官网,4份系列司法建议被发往案涉公司以及相关地区的市场监管部门。
司法建议如果只是一发了之,那就是“雨过地皮湿”,变成了法院的“自说自话”,只有没完没了抓落实,才能实现和被建议单位的“双向奔赴”。
天河法院持续抓好司法建议的“后半篇文章”,坚持结果导向,做实跟踪问效工作,推动司法建议落地“有回音”,确保实效“见真章”。
收到司法建议后,被建议单位立即行动,认真研究建议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迅速推动相关部署落地:
租赁公司方面,更新了系统小程序,将承租人信息和对应承租车辆信息对接至交警部门;对租赁车辆进行升级,优化了定位、行驶轨迹追踪,实施监控车辆踪迹,车辆“不知所踪”脱管的现象大幅减少。
市场监管部门方面,从聚焦联动性源头治理、加大溯源性执法力度、强化立体性宣传效能三维度制定辖区内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过落实对电动自行车各重要部件销售赋码加强监管,通过协同交警部门打击查处违规产销改装电动自行车乱象,以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司法建议发出后,我们一直在跟进后续实效。相关地区的市监局后续向我们反馈,截至目前已开展联合检查4次、查扣非法超标电动车4批次,在辖区内形成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监管打击高压态势。”罗成介绍。
发出去的建议沉甸甸,收到的反馈回复实打实。近年来,天河法院积极构建“发送—跟踪—反馈—落实”的司法建议工作机制,发送司法建议后,主动推进受文机关回函反馈,积极跟踪关注落实成效,努力实现“发送一件,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2021年以来,天河法院发送司法建议89份,涉及金融监管、民生保障、住房管理等社会治理领域,共收到反馈回函78份,采纳建议并予以落实的比例达95%以上,切实发挥法院参与社会治理职能,做到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