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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影视行业养成了去编剧化的恶习必须加强保护

发布时间:2024-02-29 浏览次数:

  近年来,文化影视领域不尊重甚至侵犯编剧署名权的情况屡有发生,而编剧的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2024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蒋胜男关注到这一现象,带来了加强编剧署名权保护的提案。

  蒋胜男本身就是一名作家、编剧,曾推出过多部知名作品,其中尤以《芈月传》为甚。其深耕行业多年,对业内生态十分熟悉,她发现国内编剧的合法权益时常难以得到保障,有时甚至就连基本的署名权都会被剥夺。

  她认为侵害编剧的署名权,既损害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行业健康发展,而问题的根源就在于行业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要想推出更多优秀作品,就必须保护好编剧的权益。这可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蒋胜男观察到,目前影视领域存在多种不注重编剧权益保护的行为。比如影视作品在宣发时往往只注重突出导演和演员,很少提及编剧,在制作海报、预告片等宣传物料时,经常不写或者将编剧的名字写在很不明显的位置。

  作品正式上映、播出时,着重突出导演和主要演员,而淡化编剧,甚至剥夺编剧的署名。尤其恶劣的是,有一些制片方以各种名目将一些没有参加过编剧创作的人署为编剧。

  “万物得其本而生,剧本是影视之母,而编剧又是剧本之母。”蒋胜男说,现在行业并未充分重视这一规律,几乎所有平台在宣传影视剧时,基本不宣传编剧,只重导演、崇明星,甚至已养成了去编剧化的恶习,让外界都误认为影视剧只是导演的个人作品。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编剧的署名权,既损害了编剧个人权益,也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蒋胜男认为,之所以如此,就在于从制片方到发行方,都缺乏对编剧的基本尊重与重视,版权意识不强,违法成本过低,主管部门在这方面也缺乏必要的引导与监管。

  事实上,对于编剧权益的保护,我国早有法律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明确:“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蒋胜男说,尊重和保护原创是世界知识产权高举的旗帜,署名权是编剧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之一,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是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与根基,作为剧本的创作者,编剧理应受到尊重。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将编剧的署名权排在导演、摄影、作曲、作词的前边,编剧署名的次序是依据创作规律而立法的。”她还举例说明编剧的重要性,制片人要购买文学小说或剧本版权,用剧本在国家电影局备案立项才能拍摄电影,编剧的授权书是电影拍摄权的出生证。

  纵观全球,诸多国家都赋予了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编剧权益保护。

  比如美国编剧两次罢工后,可以在互联网和手机及流媒体上分成电影的收入;韩国编剧的权利可以决定导演和演员的选择;日本在各种影视广告媒体必须标明“脚本家”的名字。

  蒋胜男提到,对比起来,中国的影视编剧没有享受二次报酬权的规定,如今连已有的海报上署名权都要被剥夺,这是有碍原创进步的。

  党的二十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蒋胜男认为,这其中就包含影视强国,而影视强国的前提又是剧本的强国。一定程度上,对编剧权益的保护力度决定了剧本优质版权的强度。因此,新时代要出优秀作品,就必须保护原创,尊重编剧。

  蒋胜男提议,要从多个方面加强对编剧署名权的保护,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她说,当前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作者享有署名权,但对如何合理署名则没有具体规定,这导致实践中对于署名方式不当是否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没有定论。建议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对于作者的署名应显著、应足以表明作者身份等具体要求,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

  其次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蒋胜男建议主管部门加强对影视制作机构、播出平台等的引导和监督,鼓励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在影视作品发布前对署名问题进行审核,在署名方式和署名排序上做到尊重并保护编剧署名权。

  她还提到,同时也要加大侵权惩处力度,相关主管部门完善监督惩处机制,对于多次故意侵权的公司及权益人采取罚款、警示、禁业等相关措施,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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